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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8-12-19 11:10

  【浙政办发[2018]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整合多方力量,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突出学校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在内容、课时、师资、考核等方面的落实,做到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实训、进头脑。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探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素养评估,把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完善“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整合相关资源,利用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等,统筹建设安全教育实践场所,逐步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综合性安全教育实践体验场馆。

  (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标准和认证工作。加强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落实。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省级地方标准,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对新建学校落实校园安防工程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要求。

  (三)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对危害师生健康的已建企业和设施要限期治理、加强监管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搬迁企业或学校的考量因素,对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依托浙江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和县乡两级综合指挥平台,完善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巡查报送机制、事件流转处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辖区民警巡查登记报告制度,引导社会公众使用掌上信息系统举报学校安全隐患,提升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专业机构、组织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等相关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相关预案和标准,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五)探索实施校园智慧安防建设。把“智慧安防”作为智慧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现代化的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体系。推进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校园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安全隐患发现、整治、验收的全流程、可溯源闭环管理。利用大数据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找出规律,及时预警,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师生伤亡。

  三、健全学校风险管控机制

  (六)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承担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学校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要在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防止发生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体育锻炼、户外活动。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辅导班等,由所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单位(个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完善物防和技防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与社会、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校园周边秩序。进一步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警务联络室和警务岗(点)建设。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提升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八)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指导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考核内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校车管理,严厉打击“黑车”接送学生。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危害学生安全的不合格商品等行为。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城市内河、水库、山塘管理的监督指导,有效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综合行政执法、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发布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受到侵害的学生加强心理辅导和跟踪帮助。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构建多方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打击整治,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制定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的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二)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十三)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撑体系。在中小学推广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和涉校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领导和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落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职责,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时要对安全管理干部、安全教育教师、校外辅导员、法制副校长给予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推动适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逐步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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